我校职称评审文件《关于印发<湖南女子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评审实施办法(修订)>的通知》(湘女院通字〔2019〕2号)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经职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、学术委员会、职改领导小组会、党委会研究,报学校教代会审议同意取消了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教学、科研的打分环节,原〔2018〕47号文件同时废止。为此,〔2019〕2号文件删除了〔2018〕47号文件“第六章加分条件”及加分细则,但由于工作人员校稿失误,导致〔2019〕2号文件第十九条第(五)点“组织实施评审”条款中仍然出现了“量化评分”字眼。为如实履行会议精神,保障制度的规范性与有效性,现将本条重新修订如下:
(五)组织实施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设置评议组,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,按照基本条件审核、代表作(含作品、产品)审读、面试答辩等程序组织评议,对参评对象进行综合评定,提出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,按照年度职称工作规定评审通过率和学校年度评审职数,进行无计名制投票表决。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2/3(含2/3)以上的,为评审拟通过人选。破格参评对象,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参照高级职称评审程序执行,合并列入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。
特此通知。
人事处
2019年12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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